重庆市巫溪县一案件中,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王某乙将银行卡借给王某甲使用,王某甲用此卡给妻子李某转账13万余元。王某乙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李某要求返还。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王某甲妻子,接收丈夫转账符合夫妻扶养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乙作为成年人,应知借用银行卡风险,且双方非法同居违背法律和社会价值观,经济纠纷应自担风险。
转账
男子用情人银行卡给妻子转账13万
李某(女)与王某甲(男)系夫妻关系,王某甲与王某乙系情人关系。王某乙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自愿将其银行卡出借给王某甲使用。王某甲使用王某乙的银行卡给不特定多人转账共计17万余元,其中给自己妻子李某转账13万余元。之后,王某乙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13万余元及利息。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王某甲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妻子,从具有扶养义务的丈夫王某甲处获得银行转账,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夫妻互负扶养义务的规定,且李某并不具有审查丈夫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慎义务,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乙无权向李某主张权益。
承办法官叶雲表示,王某乙作为案涉银行卡的所有人,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自愿将其所有的银行卡交由王某甲使用,并在王某甲使用该银行卡期间向该银行账户陆续汇入存款。王某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用给他人且在他人借用期间向该账户汇入存款会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双方的非法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家庭关系,不仅为法律所不允许,更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理应由其自担风险。
金钱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这指的是因一定的事实而获得的财产或利益增加。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包括在内。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通常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2、他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但会影响返还义务的范围。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
5、不当得利的定义和基本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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